“领事裁判权”在近代被称为“治外法权”,是西方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近代中国所获取的一种司法特权。依凭此项特权,列强依据其国内法在中国境内对其侨民行使完全的排他管辖权,同时在中国境内设立各自的审判机构,实施与中国法律相异的审判制度。在国际法上,一个主权国家对于所有在其境内的外国人享有“属地”的管辖权,除了那些在外交上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国家元首、外交使节等人员之外,任何外国人都必须遵从所在国的法律。主权国家对在其领地内的外国人行使管辖权是主权国家固有的权利;对其本国国民,主权国家当然享有完全排他的管辖权,这也是“属人管辖”原则在国家权力中的体现。由于领事裁判权在近代中国社会的产生、扩大及其实现,出现了“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奇怪现象。 一
近代中国失去领事裁判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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