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允诺和要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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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允诺和要约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

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不同:

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的内容是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

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只有经相对人的承诺,才能达到要约人的目的——订立合同。

三、对象不同:

单方允诺一般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的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

四、效果不同:

民事主体一旦作出允诺的意思表示,即应恪守信用,自觉受其约束,不允许随意撤回允诺,如果因撤回允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要约可以在没有生效之前撤回或撤销。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